奥本海国际法

作文

《奥本海国际法》是一本由奥本海/詹宁斯瓦茨修订著作,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49.00,页数:1998-04,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奥本海国际法》精选点评:

●第五章领土的取得,先占: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八、十九节

●永恒的经典,就是这个版本不全。

●恩师推荐,结果变成了当年期末考试的参考书

●大学时必读啊

●以前本科时候就买了,发现读不懂,现在看,还好。

●大学时期国际法读物。

●看的不是这个版本,没啥可说的,入门书

●国际法专业学生必读。王铁崖翻译得很好,是我暂时读书的书里面翻译得最好的。

●被国际法支配的恐惧

●经典。

《奥本海国际法》读后感:没有第一册好懂

第一分册的四位翻译人只有陈公绰换成了李适时,但是给人感觉整体没有第一分册流畅,仅从中文表达来看,一些语句可以更加完美。也许是主力选手王铁崖先生因为身体原因在第二册下的力气少了吧。

《奥本海国际法》读后感:国际法学习之奠基石

一直很想学习武装冲突法,这是我的愿望。但是,所学方向与此不符,请教了学校里一位武装冲突法与国际法的权威教授,他告诉我,每个学国际法与武装冲突法的人,必修课就是阅读奥本海国际法。这是国际法与武装冲突法学习的奠基石,毕业论文里有涉及之处,均与此书有密切关联。受益匪浅。

《奥本海国际法》读后感:由《奥本海国际法》引起的思考

刚开始读这本书的时候,唯一的也是最大的感觉就是晦涩难懂。不知是作者论述的学术观点太深奥,是自己的阅读理解能力太低,还是将外文书译成中文本来就不可避免地带有翻译小说的味道,我在读书中的一段话的时候,常常是反复读了几遍后依然不明白作者的观点,而还要通过大声朗读、逐字指读、提取句子主干这一连串的工作才能勉强弄清楚句子的结构和文字的表面含义。

然而,随着阅读的深入和对作者跟译者的写作习惯的熟悉,初读时的困难慢慢有了一定的缓解,我对书中所阐述的观点有了越来越多的理解,并可以从中发现一些问题,对这些疑问,也有了自己越来越多的思考(以前看书很少留心其中不懂的地方,更不会自己动脑思考),这应该算是在国际法的学习上和阅读水平上的双重收获吧。以下就是我在阅读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国内法院判决不是国际法的法律渊源的问题。在第一章第二节第13目“法庭判决”中,作者写道:“法院和法庭判决是国际法的补助和间接的渊源。”、“国内法院判决是对国际法加以司法考虑的最经常的形式。这种判决在下述意义上不是法律渊源,即:这种判决对产生它的法院的所属国家有直接约束力。但是,国内法院的划一判决的累积效果是提供国际习惯的证据(虽然该证据所具有的份量将因法院的地位和判决的内在价值而不同)。”

从这两段话中可以看出,作者已经得出很肯定的结论:国内法院判决不是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为什么?国内法院判决在它对产生它的法院的所属国家有直接约束力的意义上不是法律渊源——这是作者给出的理由。国内法院判决是由国内法院产生的,国内法院是从属于国家的,而该国内法院判决对该国家具有直接约束力,因此国内法院判决不是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为什么国内法院判决因此就不是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了?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直接的法律渊源,作者说,国内法院的划一判决的累积效果是提供国际习惯的证据,它为国际习惯提供证据,有利于国际习惯的形成,有利于国际法最直接的法律渊源的形成,所以它只对国际法法律渊源形成有帮助但其本身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是这样吗?这个问题就是这样理解的吗?我至今也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

第二,关于承认和国际社会的成员资格的问题。根据第二章第二节第39目,“承认是否(为)一个新国家成为国际社会一部分的唯一方法,是没有确定的见解的(书中原文没有括号中的那个‘为’字,自行添加并非篡改专著,而是实在觉得没有这个字原文不能成为一个句子)。”、“……为了使每一个新国家与其他国家进行正式交往,承认是必要的;……”、“……没有一个新国家有权要求其他国家承认它,也没有一个国家有义务承认一个新国家;……”这就形成了两个完全相反的观点,但这还仅仅是理论上的争辩。

“一个新国家能够参与国际社会的程度,实际上主要决定于它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关系的程度,而这一点反过来又首先取决于其他国家对它的承认。”这句话如果深究起来,恐怕就要回归到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了。现实中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在接纳一个新国家进入一个双边关系的范围内给予它一定程度的承认,使其只在与承认国的交往关系中拥有一种有限的人格。而这种有限的人格不能被一般地认为是国际社会的成员资格——很多现有国家承认的结果。那么,这里就又有了一个新的疑问:当很多国家在很多个双边关系中赋予一个新国家很多个有限的人格的时候,该新国家是否就拥有了国际社会的成员资格?

第三,关于旧国家的新元首和新政府的承认的一个小问题。说是小问题是因为这只是一个程序上的问题,可以说无伤大雅。

第43目和第44目将新政权的取得分成了正常和不正常两种方式来同时说明上一目“旧国家的新元首和新政府的承认”的问题。第43目开头说,“在一个国家的新元首继位时,其他国家……通常都用某种正式行动,如致贺词,表示对新元首的承认。”如果新政府是按照正常的并符合宪法的方式取得政权,给予承认往往是非正式的和默示的,即继续进行正常的双边外交业务,其方式毫无疑义地含有继续承认的意思。

在第44目中,书中认为,如果新政府不是按照符合宪法的方式取得的政权,其他国家对它的态度是很难决定的,而这种决定不是正式或者公开宣布的决定,这一点也很容易理解。

可是,如果新政府无论是不是按照符合宪法的方式取得的政权,其他国家的态度都是默示的而很少是明示宣告的,那么,又为什么要说“在一个国家的新元首继位时,其他国家……通常都用某种正式行动,如致贺词,表示对新元首的承认”呢?

需要说明的是,在阅读《奥本海国际法》的过程中还遇到了相当多的疑难问题,在这里不可能一一列举,以上的三个问题只是我从这众多的问题中随机抽取出来的三个,不具有任何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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